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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教師與學校的聘用關係中最為人詬病的是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所受到的差別待遇。在過去教師隸屬於「公務員」的規範中,但在民國八十一年的司法官視線中已經把教師從「公務員」的範疇給拔除,但「身兼行政職的教師」則還是必須遵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規範,因而更大的問題來了,當校內有重大舞弊、學生受傷等事件發生時,會產生一國兩制的狀態,牽連到校長、行政人員及身兼行政職的教師受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條例的規範,而一般教師則無此規範,到底,教師是屬於準公務員嗎?還是應該直接歸類於勞工呢?

我的想法

在過去因為教師福利太好而被眾人所詬病,但我還是認為教師應屬於「準公務員」的範疇,培育一位教師需要耗費國家大量的資金,而讓這些教師在學校能夠有效且有價值的發揮所學是最重要的事情,在這樣的條件下,何不讓教師享有公務員的福利與責任呢?公務員有著較為嚴苛的規定,在面對我們珍貴的下一代,我認為教師應當遵守此戒律,也算是一道保障。只是在福利這一方面應當有所刪減,不論是眾人議論紛紛的退休俸還是其他相關福利等。

再者若是從勞工的角度來看,教師的老闆是可以算是國家,以這樣的觀點我覺得不適合從勞工的角度著手,但令人詬病的代理教師問題則遲遲無法解決。因代理教師的在校教學的不確定性,其年資以及教學穩定性都不高,因此不能像正式教師一樣享有福利?我覺得這樣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同樣身為教師,若是福利差異大,則在教學上會盡心盡力嗎?因為少子化的關係導致學校擔心超額,而不敢增開實缺,結果是代理代課教師比例逐年升高,在這樣的大環境下,給與代理代課教師的薪資及福利都差一大截,則我們難保教育品質的延續。

所以我不贊成一國兩制的做法,但代理代課教師就可以直接享有與正式教師同等的福利嗎?其退休年資如何累計?子女教養是否可以申請補助款等等為題該如何解決,會不會有正式教師覺得不公平?這些也是我們將面臨的嚴峻考驗以及質疑。最後「罷工權」的問題該如何解決,若是教師隸屬於勞工,則應當享有一切勞工的福利,包刮「罷工權」,但現今的教育體系則讓教師無法行使罷工權,在我的觀點教師若行使罷工權則學校無法運轉,且若教師聯合對抗校方,會引起校內動盪以及最重要的學生的受教權會受到影響,因此我認為教師還是應該隸屬「教師公會」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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